<本期新聞摘要>

修正發布「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大陸地區配偶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之相關申請書格式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並自即日生效
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

修正發布「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發布「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勞委會基於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其家庭經濟需求增加,為使大陸地區配偶有更多機會協助家庭經濟,故放寬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即得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工作,爰於97年4月8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自97年4月10日生效實施。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得檢具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委會申請核發工作許可。但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大陸地區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經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在臺生活者,須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
二、為使「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定義及適用範圍具體明確,爰新增規定如下: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者,或離婚後,擔任在臺灣地區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人者。
(二)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擔任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者。
(三)另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大陸地區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經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並持有入出境許可證在臺生活者。
三、大陸地區配偶對申請工作許可事項有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之情事,係屬工作許可管理之重大缺失事由,故增列大陸地區配偶有上述情形者,勞委會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四、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稅捐機關、單位亦得為最近年度個人所得資料之出具單位。另為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與建立完整配套過濾查察機制,將勞委會核發、撤銷或廢止大陸地區配偶工作許可時,原應受通知單位之「警察機關」修正為「入出國管理機關」。
民眾如仍有相關疑義,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或撥打服務專線(02)8590-2567詢問相關事宜。

修正大陸地區配偶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之相關申請書格式 

修正大陸地區配偶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之相關申請書格式
主旨:修正大陸地區配偶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之相關申請書格式,並自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生效。
依據:依據「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公告事項:大陸地區配偶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申請書表格1式。

 
附件下載:  大陸地區配偶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申請書.doc附件1  大陸地區配偶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申請書.pdf附件2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等規定之文件.doc附件1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等規定之文件.pdf附件2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附件1  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pdf附件2 


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 

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 

附件下載: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doc附件1  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pdf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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