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新聞摘要>

重申雇主應依法給付外國人薪資以避免勞資爭議
調整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聘僱外籍看護工應繳就業安定費數額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重申雇主應依法給付外國人薪資以避免勞資爭議 

重申雇主應依法給付外國人薪資以避免勞資爭議
勞委會近來發現外國人申訴雇主苛扣薪資、儲蓄金或所得稅等勞資爭議案件仍居高不下,故重申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3條規定,依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時,應記入工資給付方式及外籍勞工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膳宿費之項目及金額,又雇主除外籍勞工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工資,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籍勞工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另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或逕以違反本辦法第43條第4項規定及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依本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予以科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

調整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聘僱外籍看護工應繳就業安定費數額 

 

調整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聘僱外籍看護工應繳就業安定費數額
勞委會表示,考量部分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係為照護身心障礙者,其家庭除須負擔身心障礙者之沈重醫療復健費用外,尚需支付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薪資及就業安定費;為紓緩經濟弱勢家庭之照顧負擔,並回應民間團體調降身心障礙者僱用外籍看護工應繳就業安定費之訴求,勞委會近期將修正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調降具身心障礙者之中低收入家庭應繳交就業安定費數額至新臺幣(下同)600元。


勞委會表示,為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工之經濟負擔,維持其基本生計,前於96年11月28日公告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調降聘僱家庭看護工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應繳就業安定費數額分別由原2,000元至600元、1,200元,並溯及自96年7月1日起實施;前揭低收入戶係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係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核定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然經查現行「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中,有關家庭資力之認定標準近似,考量前次調整就業安定費目的,係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為求公平性及一致性,並為紓緩具身心障礙者之中低收入家庭其照顧負擔,及維持其基本生計,爰修正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將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領有生活補助者,亦納入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之中低收入者,繳交就業安定費數額調降至1,200元;勞委會已於近期審議通過修正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將於完成後續相關法定程序後,預定於97年8月上旬前對外公布,並追溯自96年7月1日起施行。
勞委會並表示,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近期內即可準備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領有生活補助之證明文件,或核定為中低收入相關文件影本,於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後,勞委會職訓局網站(www.evta.gov.tw)將公告其內容,並提供相關申請表下載;民眾於填列申請表並備齊相關文件後,即可逕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調降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附件下載: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名單附件1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名單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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