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新制將於97年2月底實施 

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新制將於97年2月底實施
勞委會為積極保障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降低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失敗之比率、縮短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行政作業時間,並配合「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及勞雇轉換資料庫」(以下簡稱轉換資料庫)之建置及達充分揭露轉換雇主資訊之目的,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於97年2月27日發布,並自97年2月29日生效實施。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 原雇主、外國人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或經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時,新雇主得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
二、 配合轉換資料庫建置,未來轉換雇主登錄、雇主及外國人遴選等將由該轉換資料庫進行。外國人轉出及申請承接外國人之登錄,請參考本會97年2月27日勞職審字第0971202066號函辦理。
三、 放寬外國人轉換雇主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放寬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及放寬外國人在不影響外國人在臺人數前提下,得跨業自由轉換雇主或工作
四、 製造業接續聘僱上限規定將由現行以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平均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30,修正為以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工投保人數之百分之20。另接續聘僱配額申請重新招募,並引進重新招募外國人後,將比照3K3班模式進行聘僱外國人比率或上限之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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