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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2007/12/07   發文日期: 96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勞職外字第0960510695號 ---------------------------------------------------------------------- 訂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 承辦單位: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勞作業組。 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5樓。 電話:02-85902301林詩騰 傳真:02-859025022 電子郵件:L7100231@evta.gov.tw 附件: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作業要點及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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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重申雇主應依法給付外國人薪資以避免勞資爭議
調整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聘僱外籍看護工應繳就業安定費數額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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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6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
                                       評鑑成績
 


發布日期: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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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修正發布「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大陸地區配偶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之相關申請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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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實施入國通報及接續聘僱通報檢附供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認定等相關事宜 

發布日期:2008/04/15
 
97年4月14日勞職管字第0970506991號函
主旨: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之1規定,雇主實施入國通報及接續聘僱通報檢附供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認定等相關事宜,請惠予宣導並配合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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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

發布日期:
2008/04/0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勞職審字第0970503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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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新制將於97年2月底實施 

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新制將於97年2月底實施
勞委會為積極保障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降低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失敗之比率、縮短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行政作業時間,並配合「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及勞雇轉換資料庫」(以下簡稱轉換資料庫)之建置及達充分揭露轉換雇主資訊之目的,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於97年2月27日發布,並自97年2月29日生效實施。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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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藍領外國人轉換雇主及工作程序準則(WORD檔)      藍領外國人轉換雇主及工作程序準則(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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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月17日起雇主重新招募印尼籍看護工可採直接聘僱引進 

97年1月17日起雇主重新招募印尼籍看護工可採直接聘僱引進
自97年1月17日起,雇主可以透過直接聘僱重新招募同一印尼籍家庭看護工,雇主備妥申請文件送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或各區服務窗口,將提供代轉、代寄、聘僱、驗證及簽證相關申請文件及其他業務,讓雇主享有省時、省錢及省力之便利。
勞委會表示,為提供雇主引進外勞另外一種選擇與管道,無需透過仲介公司申辦,減少支付仲介費用等支出,勞委會已於96年12月31日設置「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目前以家庭類雇主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為主要推廣對象,並簡化直接聘僱引進作業手續及縮短外籍看護工再次來臺之時程,在省時、省錢、省力「三省」原則下,快速受理雇主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相關申請,提供諮詢、查詢、代收、代轉、代送及建立網路資訊系統等服務功能,以減輕雇主及外籍看護工之費用負擔,現行雇主已可透過直接聘僱方式自菲律賓、越南、泰國及印尼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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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外勞仲介服務品質評鑑依96年度公布評鑑要點及指標執行 

97年度外勞仲介服務品質評鑑依96年度公布評鑑要點及指標執行
為掌握外勞仲介機構營運狀況,並提供雇主選擇外勞仲介機構之正確資訊,提升從事外勞仲介業務之人力仲介公司服務品質,勞委會於92年起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計畫」,並將評鑑結果公布於勞委會職訓局網站提供雇主參考。
勞委會為使評鑑業務更具效力與周延性,於9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已將評鑑法制化,使評鑑辦理及評鑑結果分級、退場機制有法源依據,96年9月11日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96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本要點第3點附表,前開要點及指標係彙集仲介業團體、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團體、雇主團體、專家學者及縣市政府等各方意見修訂發布實施,基於考量行政安定性、法制穩定性及指標宜於評鑑當年之前1年發布以資各仲介公司據以遵循, 故97年度之評鑑依96年度公布評鑑要點及指標執行(係於98年1月起,就97年12月31日前設立之仲介機構其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人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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